广州工人代表大会章程
自1924年5月广州工人代表大会召开后,广州工人代表大会成为广州工运统一的领导机关。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1925年4月1日召开的第二次广州工人代表大会通过了《广州工人代表大会章程》。章程的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代表大会的职权。章程规定共有6项:①讨论及决议广州工人运动的行动方针;②讨论决定广州工会组织计划;③讨论决定广州工人宣传教育计划;④讨论决定各代表团的提议计划;⑤讨论及决议各项临时问题;⑥选举。 二、关于代表的产生和任期,章程规定广州工人代表大会代表由广州市内真正由工人所组织的工会选派,选派人数以会员人数为标准,1000人以下的工会每百人选派1人,1000人以上至3000人的工会除每100人选1人外,另每200人再选1人,3000人以上的工会另外再每300人选派1人。除特殊的交通行业工会外,工人代表主要限于广州市内的工人。出席大会的代表每半年为一任,期满由各工会另选派。 三、关于组织领导机构及执行机关。章程规定到会代表互选25人组成主席团,除在会议时为主席外,还负责接纳汇编及审定各代表团的提案。代表公选25团体各派1人为执行委员,另选15团体各派1人为候补执行委员,组成执行委员会,作为执行机关,执行委员会选出9名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下设秘书部、宣传部、组织部、交际部、庶务部、会计部、救济部等7部,部长由执行委员会选任。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如下:①执行代表大会的议决事件;②仲裁工会间、工友间的争执;③调查工会及工友的生活状况;④指导工会组织;⑤指导各种经济的及政治的斗争;⑥接受各工会的请求;⑦解决临时问题;⑧召集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任期为半年,执行委员有失职行为时,各代表可随时提出弹劾,经代表大会审查属实后给予罢免处分。 四、关于纪律和经费。章程规定各工会必须执行代表大会及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各工会举行经济斗争,须先报告执行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通令各工会援助,各工会罢工时,其他工会不得抢夺工作,各工会间发生争执,须要交执行委员会仲裁,不得互相攻击。各工会对执行委员会不满时,可直接向执行委员会提出抗议,也可向代表大会报告,但不得有破坏大会的行动及言论。大会经费包括各工会依照人数比例缴纳的常费、各工会自愿捐赠的乐捐和向外募捐等三种。 该章程对于广州工人运动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吴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