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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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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itary Inspection) 为保障人民健康和维护国家信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简称食品卫生法)和对外贸易合同、标准的规定,以及出口食品输入国政府公布的卫生法令,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其是否符合卫生条件。国家《食品卫生法》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上款所列产品,由国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薰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海关凭国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证书放行”。并规定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商检机构的证书放行。商检机构对出口食品,还要按照合同、标准以及各进口国的法令规定要求,执行卫生检验和监督管理。凡生产、加工、贮藏出口食品的有关单位都要向商检机构登记注册;对符合《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试行)》和《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细则(试行)》的规定的厂、库,经检查批准,核发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方准生产出口食品。商检机构对出口食品执行卫生检验的项目,主要是根据不同商品和国外不同的要求进行。例如:微生物检验,系检验细菌数和大肠杆菌数,不得有沙门氏菌属等肠道致病菌;农药残留量检验,系检验六六六等有机氯、马拉硫磷等有机磷、西维因等有机氮农药的残留量;薰蒸剂中磷化铝残留物(一般称磷化物,以磷化氢计)检验;家畜使用兽药(如抗生素)后的残留物检验;严重致癌物质(如黄曲霉毒素B1、 3·4苯并芘)检验;有害元素(如汞、砷、铅、锡、镉、铜、锌等)检验;粮食及水海产品的放射性污染检验;食品添加剂检验;包装用纸的萤光素(如包装食品用的纸张是否使用萤光增白剂)检验,以及激素如乙烯雌酚等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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