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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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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检验的范围和作用 商品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对卖方交付的货物的品质、数量及包装进行检验。检验的范围和作用主要是:(1)检验卖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支付货款或进行索赔和理赔的依据。(2)进出口国家贯彻执行本国有关法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监管。(3)对装运技术条件或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缺进行检验和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 (二)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对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主要有三种做法: 1.在出口国装船前检验 可分两种情形:(1)工厂检验,即由产品制造工厂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在产品出厂前进行检验和验收。这种情况下卖方只承担货物在离厂前的责任,至于运输途中的品质、数量变化的风险,概由买方负担。也就是说,货物在工厂经检验后买方一般不能对货物品质提出异议。(2)以离岸品质、数量为准,即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以装船前由装运港口的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买方原则上不得根据到到货时的品质或数量与离岸时不符而提出异议或索赔。但如果买方能证明这种不符是由于卖方没有严格履行合同规定有关义务所致,或是由于货物在装船时有一般检验无法发现的瑕疵引起的,买方就可以向卖方索赔。这种做法就意味着买方无复检权。 2.在进口国卸货后检验 分两种情况:(1)以到岸品质、数量为准,是指货物到达目的港于卸货后由该处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并以出具的品质、数量证书作为最后依据。这就意味着卖方要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品质、数量发生变化的风险。(2)在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于一些不便于在目的港卸货时检验的货物,需要将检验时间和地点推延到用户所在地。使用这种条件时,货物的品质和数量(重量)是以用户所在地检验为准。用在进口国卸货后检验这一方法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就意味着卖方无检验权。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即货物在装船前进行检验,以装运港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权复验,以目的港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买方向有关当事人对货损货差提出异议、索赔的依据。使用这一做法时买卖双方较为公平,所以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我国外贸合同也以这种方法为主。 (三)商检机构和商检证书 商品检验工作一般是由专业性的部门办理。国际贸易中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有由国家设立的官方机构,如国家商检局;也有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非官方机构,如公证人、公证行、海事鉴定协会等;还有的是生产制造厂商、用货单位或买方对商品进行检验。在业务实践中选用哪类商检机构检验商品,取决于各国的规章制度、商品性质以及交易条件等。商检机构的选定通常与检验时间和地点联系在一起。在我国,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是国家设立的商检部门和设在全国各地的商检局,一切进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 检验证书是指商检机构签发的、证明检验结果的书面文件。常见的检验证书有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卫生(健康)检验证书、消毒检验证书、产地检验证书、价值检验证书、残损检验证书、验舱检验证书、衡量证书等。在业务实践中,卖方究竟提供何种证书,要根据成交商品的种类、性质、有关法律和贸易习惯以及政府的涉外经济贸易政策而定。 (四)进出口合同中检验条款的内容及注意事项 检验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和检验证书、检验的方法和标准、复验期限和起算时间、复验地点和机构等内容。订立检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检验条款应与合同其他条款相一致,不能相互矛盾;2.检验条款的规定要切合实际,不能接受国外商人提出的不合理的检验条件;3.要明确规定合理的复验期限、起算时间及复验地点和机构;4.应在检验条款中明确规定检验标准和方法。此外,在我国进口合同中应规定我方有复验权,同时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规定复验期限和地点,并列入合同的检验条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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