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民政府监察院
历史18 阅读
广州国民政府设置的监察机构。1925年8月设置。初设时设监察委员5人,再于其中推选1人任主席。全院事务由院务会议解决,院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1925年9月增设常务委员1人,由委员轮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1926年10月在5名委员外,增设审判委员3人。1927年11月改设委员7人。厅属机构初设5局1科,第1局负责总务和吏治,第2局负责训练和审计,第3局负责邮电及运输和监察,第4局负责监察税务及货币,第5局负责密查及检查。政治宣传科负责宣传党义及指导各党员与官吏遵守党规。每局又分2科。1925年9月改为3局1科。1926年10月又改名为1处4科。1927年11月改设1处3司,即秘书处;第1司负责考查各种行政;第2司负责弹劾官吏及关于官吏犯罪事项;第3司负责中央及地方审计及统一官厅簿记表册。监察院的职权,1925年7月颁布的《监察院组织法》规定为在中国国民党的指导监察下,接受国民政府的命令,对国民政府各机关和官吏的行动实行监察,考核税收与各种用途,如查得有舞弊及渎职,当即起诉于惩吏院。1926年10月《监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其职权为6项:①发觉官吏犯罪。②惩戒官吏。③审判行政诉讼。④考查各科行政。 ⑤稽核财政收入支出。⑥稽核官厅簿记方式表册的统 一1927年11月《组织法》把审判行政诉讼一项删去,将惩戒官吏改为弹劾官吏,将稽核财政收入及支出改为中央及地方审计。其余未加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