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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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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中瑞、中挪五口通商章程》,是瑞典、挪威乘英、美、法强迫清政府签订通商条约之机,与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由清钦差大臣两广总督部堂总理五口通商善后事宜办理外国事务宗室耆英与瑞典、挪威钦差便宜行事全权驻中国公使大臣窝疏男李利华于 1847年(道光二十七年)3月20日在广州签订。共33条。主要内容有:①瑞典、挪威两国来中国的商人所纳进出口税不得多于其他国家,中国日后调整、变更税率须同瑞、挪两国领事官商办;②允许瑞、挪两国居民带家眷赴通商五港口居住贸易,五港口的船只装载货物,互相往来听其自便;③瑞、挪两国居民赴五港口贸易者由领事官管理,如有中国居民与瑞、挪居民发生争斗、词讼、交涉事件,瑞、挪居民由领事官捉拿审讯,照其本国法律治罪;④中国地方官对瑞、挪两国在中国的商人须时加保护,保障其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倘有内地不法匪徒骚扰,须按例严办;⑤凡瑞、挪居民在五港口贸易无论久居暂住,均准许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院、礼拜堂及殡葬馆;⑥允许瑞、挪两国官民聘请中国教师,购买中国书籍,中国地方官民均不得稍有阻挠。瑞典、挪威两国凭借此条约,获得了同英、美、法相当的通商特权,为其进一步打开中国市场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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