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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监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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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民政府时期监察机关。1925年,根据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建立民国监察机关。同年8月1日正式成立监察院,10月17日,国民政府公布《监察院组织法》,确定监察机关名称为监察院。设监察委员5人,在5名委员中再推选1人为主席。实行集体领导的委员合议制。凡院内重要事务,必须由院务会议讨论通过。院务会议的召开,必须有半数以上的监察委员参加方为有效。为加强集体领导,1926年9月2日规定,监察院增设常务委员1名,由监察委员按日轮流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同时,监察院文书必须以监察院名义由全体委员署名方得公布。下设5局1科:第一局负责总务和吏治,考察各官吏之称职与渎职,以便升降;调查各大学及专门学校之人才,以便荐举:建立考试制度,以求政府各种适当人才。第二局负责训练和审计,培养监察人员;审查政府各机关收支审计,审查各地赈项,查检政府职员所领的薪俸。第三局负责邮电、运输方面的监察。第四局负责税务、货币方面的监察事项。第五局负责密查和检查。政治宣传科负责指导政府官吏遵守法纪,直属于监察院。五个局主管官员分别由五名监察委员担任,政治宣传科科长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派。由于当时处于战争环境,监察院下属机构实际上只有第二、三两个局,其它局、科的监察职责亦由这两个局代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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