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需求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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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nomic Needs Test《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中出现的术语。根据此条款,成员可以在一服务部门通过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交易或资产总额、服务运营或产出的数量,或雇用的自然人总数给予其他成员部分的市场准入。条款同时规定,以上四种限制必须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用数量或其他具体标准来表示,或通过经济需求测试的形式来表示,但《服务贸易总协定》本身并没有给经济需求测试下定义,在标准的词典或经济文献中也没有规范的解释。从服务贸易的角度来看,经济需求测试是指通过一种测试机制来确定成员市场的服务需求量,进而根据该需求量设定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水平或程度,包括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交易或资产总额、服务运营或产出的数量以及自然人总数。这种机制通常情况下因无法保证透明度而具有任意性。为了保证一项具体市场准入限制的明确性,《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制作指南》要求一项经济需求测试必须明示其测试所依据的标准,例如进行测试的主管机关是否建立了基于人口数量的标准,该标准本身应该有明确的描述。经济需求测试被WTO成员广泛使用,在目前各成员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共有90个成员提出了共253个经济需求测试。这些测试的标准一般都非常含糊,典型的例子包括:是否批准外国公司的进入需要基于当地人口数量、基于公共利益、基于某行业目前和将来市场所允许的机构设立数量、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基于某行业竞争情况和发展水平等。(洪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