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仲裁需求
工会与雇主之间的争端通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劳资争端中,人们通常区分为两种仲裁方式:(1)权利仲裁(grievance arbitration,也称“诉怨仲裁”)和(2)利益仲裁(interest arbitration)。权利仲裁是对现存劳资合同或协议之解释或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争端进行解决的方式。该种形式的仲裁与商务合同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没什么两样。与各商务法律领域一样,权利仲裁中也发展和使用了相当数量的特殊惯例。 利益仲裁指各方当事人对新合同之规定所产生的争端进行解决的仲裁方式。尽管此类仲裁不少见,但与权利仲裁相比,其数量要少得多。利益仲裁通常是当各方当事人被法律禁止罢工或停工时才会产生。当罢工或停工被认定对非争端当事人(如争端涉及警察、消防队员和其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外在影响会巨大时,罢工或停工典型地属非法。 在美国,若没有州政府特别授权,绝大多数行政部门的工人无权罢工,有的甚至连集体谈判的权利也没有,这与美国私人部门的工人所享有的权利相比是截然不同的。在世界其他国家,工人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无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是天经 地义的,有时当争端产生后,这些工人干脆就罢雇主 的工。尽管美国私人部门的工人要接受各种法律规 定的约束,但他们可以组织罢工。作为合同谈判的 一部分,权利仲裁方式通常包含在私有部门的各种 关系中。在有些国家,如加拿大,所有的私人部门和 大多数公共部门的工人具有罢工的权利,但在有关 仲裁的立法中为其规定了基于特别理由或系统理由 的方式来取代罢工的组织。 今天,美国公共部门的多数工作人员仍然无权罢工。在这些部门,工作人员通常不属于工会,他们也不得集体谈判。若他们不愿意接受雇主提供的薪水或不满工作条件,多数时候是另寻高就。但在美国其他多数州,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组织工会,也有权进行集体谈判。但尽管他们有权谈判,但没有法定罢工权利。目前,大约一半以上的州要求将部分或全部公共部门间产生的争端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因此,人们可能会问,为什么有的州愿意通过允许工人集体谈判和提交仲裁的法律呢? 虽然各州在处理该方面的政策和做法的差异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较为可能的原因在于:公共部门的雇主(虽心有不满)默许各州所颁布的仲裁法律,并借以降低由于其他原因而产生的罢工数量。实际上,各州立法机关也通常和各公共部门的工会合作,一起制定一些使争端尽可能解决的法律,从而防止在雇主抵制和罢工不合法化时这类争端被无限期拖延,由此产生的结果是,雇主抵制的情况大大减少了。 因此,一般而论,美国公共部门的工会在合同争端可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时,可以获得集体谈判的杠杆,这或许是美国公共行政部门中有关工资和薪水争端的解决方式比其他国家更能够通过利益仲裁方式来解决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