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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定位

通过广告活动确定商品在市场中的位置。1961年,罗斯·李维斯(Russer Reves)提出在广告宣传中要有独特的销售重点,他主张在制作广告时,应该把重点放在:(一)必须包含特定的商品效益;(二)必须具有独特的、唯一的、与众不同的特点,即创意是竞争对手从未采用过的;(三)必须有利于促进销售。当时这一主张受到企业界和广告界人士的普遍重视。定位理论是由美国杰克·陶特(J·Traut)在1969年6月号的《工业行销》杂志上提出来的,他在论文中指出:“定位乃是确立商品在市场之中的位置。”当时美国广告学者大卫·奥格威(David Ogilvy)把产品定位界定为:“这个产品要做什么,是给谁用的。”并认为:“促销的主要步骤是要把产品置于正确的位置。”美国广告学者尼思·罗曼(KennethRoman)和简·马斯(Jant Maas)进而认为:“做广告第一件设计上要决定的事,也是最重要的事,就是怎样确定你的产品在市场中的位置。”到了1972年,美国广告界纷纷运用定位原理于广告宣传之中。无论是企业的产品计划、市场营销计划,还是广告计划,都以定位来创造市场。这里的“位置”,指的是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和所占的地位。由于它能够左右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因此,通过广告实现“产品定位”在现代广告学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策略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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