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结构
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中各种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所处的地位、所占的比重、相互关系以及它们的变化趋势。居于支配地位的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着该所有制结构的性质。所有制结构对生产力发展影响极大。 我国制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形成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实现方式多样化、多种所有制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并得到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所有制并存,同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前的过渡时期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是不同的。最根本的不同在于各种经济形式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过渡时期,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并未占主体地位,而在现阶段的多种经济形式中,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已处于主体地位,其他各种经济形式都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并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服务的经济形式。在多种所有制形式中,公有制是主体,其实现形式也采取了多样化形式,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所有制并存,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又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整体水平比较落后,发展又很不平衡,生产力呈现多层次的结构,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我国1982年《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1988年4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条补充规定:“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9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张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