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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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范的表述方式。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法结构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渊源主要是刑法典。通常,刑法典由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两部分组成。 我国《刑法》由第1编总则和第2编分则两大部分构成。根据刑法规范的性质和内容,编以下依次序、有层次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在章、节中按序号平行的称条,条以下称款,款以下称项。规范的内容主要表述在以条文为主的条、款、项内,全部《刑法》共192条,以序码连贯而下,自成系统。款无编号,在条文中另起一行即表现款的层次,如分二、三段称二、三款,读为第几条、第几款。项以基数码表现次序,读为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条以下未分款而直接分项的,就直呼第几条、第几项,例如《刑法》第28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即应读为第28条第几项。 条文的内容有时包含有相反的意思或者有例外情况,或是限制性规定。遇有此种情况,用表示转折关系的连词“但是”,将前后两部分连接起来,“但是”后面的部分叫但书规定。例如,《刑法》第10条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但书规定,对于把握犯罪概念和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至关重要。 单行刑事法规具有特别结构,例如《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在条文前面列有引言,无编、章、节层次,基本以(一)、(二)、(三)、(四)表示规范内容和顺序,它是“条”而不是“项”。单行刑事法规一般是局部补充、修改《刑法》的个别和部分条文,不具系统性,其结构形式灵活、机动,视需要而定。 (喻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