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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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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税制体系”。指税收制度中各税系、各税种、各税制要素之间相互组合、相互制约而成的有机体系。它包括3个层次的内容:1.税制中不同税系或税类及其相互关系。按征税对象分类可以将税收分为几个系列或类别,包括流转税系、所得税系、财产税系、资源税系和行为目的税系等。不同的税系在税制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它们有主体和辅助之分,由此将税类及其所包括的税种称为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主体税种的选择及其与辅助税种的组合关系称为税制模式,它是狭义的税制结构概念。2.同一税系内部或不同税系之间各个税种之间的组合关系。同一税系内部各税种之间有主辅之分,有职责分工。如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流转税系列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其中增值税是主导性税种,从收入规模、征税范围、普遍调节等方面看均可看出其主导性地位,同时它与消费税采用交叉征收制,有分工与衔接问题。增值税实施普遍调节,主要执行财政职能,为政府积累财政资金。消费税除具有财政意义外,应该主要体现其特殊调节职能,体现政府的特殊政策。不同税系之间不同税种之间存在相关关系、也存在协调问题。主要是不同税种所处的分配层次、分配环节不同,这就存在各税种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分配比例的依存关系,如增值税与所得税之间,营业税与所得税之间的关系等。3.税制要素的组合关系。税制要素主要有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等。在同一税系内部,课税要素的选择会影响该税系的格局和功能配置。如旧流转税制中增值税与产品税税目不交叉,两税彼此独立造成职责分工不明确和功能不协调。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在工业生产环节实行增值税与消费税的交叉征收制,使增值税的普遍征收与消费税的选择性征收相配合,出现了新的功能配置;在同一税种内不同税制要素的不同组合决定着各个具体税种的功能;同一税系或同一税种内部,税制要素的不同选择也影响该税系或税种的构成。税制结构合理化是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前提。由于决定税制结构的因素较多,如经济发展水平、税收职能范围、经济结构、经济运行机制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税制结构的选择;所以,建立合理的税制结构是税制建设的中心内容。1994年我国的工商税制改革就是一次全面性、结构性的税制改革,而以结构改革为重点。经过改革,初步形成了新的税制结构,即流转税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所得税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系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财产税系包括房产税、遗产和赠与税;行为目的税系包括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证券交易税、屠宰税、筵席税、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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