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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工资制

(一)结构工资制的涵义 结构工资制是按工资的不同职能和因素,把工资分解为几部分,各部分又规定不同的结构系数,组成有质的区分和量的比例关系的工资制度。在结构工资制中,包含有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的不同内容,并能综合反映职工基本生活需要及资历、技能、贡献等各方面职能,发挥了工资的各种职能作用。交通运输各主管部机关及事业单位和公安人员采用这种工资制度。结构工资制具有能反映劳动的多种形态、能体现工资的多种职能、有利于正确处理各方面关系加强职工的团结、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强的特点。 (二)结构工资制的内容 1.基础工资。基础工资是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其职能是保证劳动力再生产。从理论上说,基础工资应包括职工本人和延续后代在内的基本生活费用,但由于目前经济水平不高,因此,现行基础工资以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为准,国家六类工资地区每月为40元,领导干部到一般工作人员均执行相同的标准。 2.职务(岗位)工资〔以下简称职务工资〕。它是按劳动者担任的不同职务或岗位确定工资,是结构工资制的主体。每个职工根据所担任的实际职务或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且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每个职务设若干个等级的工资标准。上下职务之间的工资标准适当交叉。职务工资反映了工作的复杂程度、繁重程度、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责任大小的差别。 3.工龄津贴,又称年功工资。工龄反映了职工潜在形态的劳动和过去的劳动贡献。工龄的长短一定程度上反映技术熟练程度、技术业务水平的高低。工龄津贴的设立是对职工过去劳动积累和工作贡献的补偿。 工龄津贴按照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逐年自然增长,每工作一年即增加一定量的工资。但要结合考勤、考绩发放。工龄津贴自本人参加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开始计算,到离、退休时为止。为了鼓励某些行业的职工乐意从事本职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教龄津贴、护士护龄津,均统计入工龄津贴。 4.奖励工资。奖励工资是同职工的劳动成果及贡献大小挂钩浮动的工资,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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