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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本运营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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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资本经营运作的法律规范。企业资本运营是企业为了规避风险,使资本的价值增值。企业资本运营的基本方面,如生产性投资、转投资、“债转股”、借贷和企业收购等,都是围绕这一核心问题进行的。企业资本运营立法的目的:促进企业激活资本,提高经济效益,并保障企业资本运营的合法化和有效性。 生产性投资 是企业资本运营的重要方面。货币只有进入到生产和流通中去,才能成其为资本。企业生产性投资的基本方式,是通过投资新建方式获取并扩大生产能力。在市场竞争中,企业通过发展生产,不断增大规模效益,保持和增强它在市场中的地位。企业的生产性投资是受到法律制约的。这种制约,是行业领域限制和产品限制。前者包括规定鼓励投资的行业、限制投资的行业和禁止投资的行业,通过行业管理立法加以引导和规范;后者通过国家产品管理目录和商品管理规程加以鼓励、限制或禁止某种产品的生产及某种商品的流通。 转投资 是指企业对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出资,将企业资本转化为货币等形式再投资于其他企业。企业转投资的目的,是通过向企业外再投资的方式获取资本收益或其他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的对象、限额作了具体规定。 债转股 是为解决不良资产问题提出的,是银行、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三方主体财务结构重组和管理结构重组的一种方式,是将企业债权转化为企业股权并对股权实行管理的资本运作方式。其基本运作程序是:对于企业的银行债务,由资产管理公司以账面价值接收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作为其持股股东的股权。在“债转股”过程中,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替负债企业承担债务,对债权银行负责。“债转股”是一项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约400亿元,而拟“债转股”的债务约为1000亿元,可见“债转股”的实施与有关立法是冲突的。 资金借贷 是指企业将企业富余资金借贷给其他特定经济组织,以调剂企业资金运用。企业富余的资金,可以借给银行、信托投资机构、财务公司,可以委托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委托贷款,可以购买国库券、金融债券和其他债券。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是特定经济组织。根据现行立法的规定,一般经济组织之间不许相互拆借资金,不能相互借贷。 企业收购 一家企业通过购买某目标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以控制该目标企业的法律行为。是企业资本运营的核心内容之一。收购是一种重要的兼并手段和运作方式,西方经济界往往把收购与兼并联在一起,称之为“并购”。在法学上,则应将“合并”与“收购”分开加以研究。企业通过收购能够带来资本收益。企业收购关系到税法、会计法以及证券交易法等规定的实施与完善。(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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