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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贪局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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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9日至20日,在联合国维也纳总部举行了关于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特别磋商会议,与会代表一致同意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构想,始于2003年12月墨西哥梅里达举行的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高级政治会议。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宗旨就是加强各国反贪污机构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
 

机构简介

2006年4月19日至20日,在联合国维也纳总部举行了关于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特别磋商会议,来自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美国、阿根廷等20多个国家的反贪污机构以及联合国、国际检察官联合会、亚洲预防犯罪基金会等国际组织的负责人或代表共40余人出席了本次会议,与会代表一致同意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

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构想,始于2003年12月墨西哥梅里达举行的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高级政治会议。

这一构想得到了来自阿根廷、阿塞拜疆、澳大利亚、博茨瓦纳、文莱、斐济、法国、印度、日本、韩国、拉脱维亚、马来西亚、纳米比亚、新西兰、巴基斯坦、罗马尼亚、新加坡、南非、乌干达、英国、乌拉圭、美国和委内瑞拉等不同国家反贪污机构的热心支持,同时也得到了联合国毒品与犯罪署的协助。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宗旨之一就是促进2003年12月30日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并加强各国反贪污机构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协会将寻求取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

会议期间,联合国维也纳总部负责人兼联合国毒品与犯罪署署长科斯塔表示,联合国将积极支持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开展活动。包括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和亚洲预防犯罪基金会在内的与会代表一致同意成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
在两天的会议期间,代表们讨论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章程草案和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发展规划,并决定10月22日-26日在北京举行首届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年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大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届时,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将正式成立。

基本理念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要求会员国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执行和坚持有效的预防性反腐败政策,以促进社会参与,体现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促进廉正、透明度和问责制(acountability)。《公约》要求缔约国应确保建立一个或者酌情建立多个机构,并赋予其必要的独立性和专门的人力、财力资源,以对预防性反腐败法律、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协调,并积累和传播预防腐败的知识。

在预防腐败的过程中,《公约》规定要鼓励公共部门以外的个人和团体积极参与进来,确保公众有获得信息的有效渠道,并进行预防腐败的公共教育和宣传,除非有法律的规定并为必要的限制外,要尊重、促进和保护有关腐败的信息的寻找、接收、公布和传播的自由。针对这项要求,我们应积极研究社会参与的有效途径,尤其是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预防腐败方面的积极作用。

腐败活动往往与金融活动联系在一起,腐败犯罪分子会千方百计利用金融活动进行腐败资产的转移或洗钱。《公约》已充分注意到了这一点。为此,金融机构也应加强研究和建立验证客户身份、保持交易记录和报告可疑交易的制度和措施,加强金融情报机构的建设,以收集、分析和传递关于腐败活动或者潜在洗钱活动的信息,遏制和监测可疑资金的跨境转移。

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采取措施消除腐败行为的后果,包括在法律程序中将腐败视为废止或者撤销合同、取消特许权或者撤销其他类似文书。这个规定意味着,从腐败行为中获得的利益都将可能被剥夺。依据《公约》的规定:各缔约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因腐败行为受到损害的实体或个人有权获得赔偿。

立法体系
 

《公约》主张全方位综合立法,比如对有关预防腐败问题,就涉及制定预防性反腐败政策、设立预防性反腐败机构、加强公共部门管理、制定公职人员守则、建立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增加公共行政部门透明度、加强防止司法机关腐败、防止涉及私营部门腐败、推动社会参与、加强金融管理等方面的立法等。

腐败已成为“世界性犯罪”。《公约》全方位规定了国际合作问题,要求缔约国应当在刑事案件中相互合作,在与腐败有关的民事和行政案件调查和诉讼中相互通过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联合侦查、在国际间采取特殊侦查手段、加强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等方式开展国际合作,其突出贡献在于详尽规定资产的追回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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