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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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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nceofprocuratorialwork)检察学是一门研究检察制度的性质、任务,以及检察制度的发展历史和检察活动规律的学科。它是介于政治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中国对检察学的研究,始于清朝末年。第一本检察学方面的著作是由郑立笔述,蒋士宜编纂,1911年出版的《检察制度》。1949年10月以后,对检察学的研究逐渐走入正轨,有大量的关于检察制度及检察工作方面的论著问世。特别是1982年出版的王桂伍著的《人民检察制度概论》,1988年出版的赵登举等人主编的《检察学》,使检察学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检察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学科。它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注意吸收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经济学和统计学以及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等学科的有关知识,并广泛应用法学领域中的众多学科,例如宪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等学科的理论和知识。检察学以检察制度、检察制度立法和检察实践为研究对象。其研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理论基础。它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检察制度和法律监督的论述;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制订检察工作的指示;中国现行检察制度的政治、法律基础及各种法律规范。(2)中外检察制度的本质、类型、特点、起源和发展趋势。(3)研究检察机关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4)研究检察机关所实施的法律监督。它包括监督的内容、范围、程序、制度和法律;检察机关专门的法律监督与其它监督的关系。(5)人民检察机关的活动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靠群众的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等。(6)检察工作和检察机关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检察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既与政治学、宪法学和诉讼法学有密切的联系,但又不同于这些学科。检察学与政治学的关系。政治学的研究虽然要涉及到国家的检察制度及检察制度史,但它的研究是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而检察学则专门研究检察制度和检察制度史、因此,它的研究无论在深度上还是广度上都要高于政治学。检察学与宪法学的关系。宪法学的研究要涉及到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及其活动原则。但宪法学只是从宏观的角度对检察制度在整个国家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进行研究,而不可能全面、细致地研究检察机关的职权及其行使职权的程序。因此,宪法学不能代替检察学。检察学与诉讼法学的关系。诉讼法学要研究检察机关在诉讼中行使职权和参与诉讼活动的一些原则和程序,但诉讼法学的研究内容不能涵盖一切检察机关的活动。检察机关还有许多在诉讼活动之外行使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因此,检察学与诉讼法学有着明显的区别。检察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和实现民主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加强检察学的研究,对于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实现,完善中国的政治学体系和法学体系,提高广大检察干警的素质,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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