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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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所处的法定地位。代表的法律地位是由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是由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所决定的。(1)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首先,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基础,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是由人大代表组成的,离开了人大代表,就不存在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代表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各种常设或临时委员会等组织产生的基础。其次,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活动的主体和基础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在人大会议上,人大代表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会议的各种重要活动,都离不开代表的工作。除了会议活动,代表还从事一系列会外活动,这种活动也是必不可少的。(2)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方式是间接民主制,即由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出人民代表,由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因此,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人大代表同西方议员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前者是人民的代表,后者是资产阶级的代表。国家的性质决定了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就决定了人民代表在国家中的崇高地位。人大代表也不同于其他任何组织的代表,既不是荣誉称号,也不代表特定阶层或集团,他们是本行政区域内全体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代表。人民代表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真正代表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