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竞争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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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之间开展市场竞争所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进入市场的各经济主体,必须按照合理的统一的规则进行竞争。我国市场竞争的法律原则,是我国法律社会主义特点的鲜明体现,是国家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的指导方针。这些原则有:(1)保护竞争的原则。保护竞争,促进竞争、强化竞争,保证竞争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是我国民事立法和经济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限制垄断行为以保护竞争。垄断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来说,是一种消极力量,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国家,就必然采取保护竞争、限制垄断的法律措施;第二,确认优胜劣汰以激励竞争。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必然规律。企业法人的变更制度、联营制度、破产制度等,正是以法律的形式来确认优胜劣汰的竞争结果。(2)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市场中,竞争即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尺度、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改善经营为手段的竞争,因而是公平的竞争。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第一,地位平等。作为市场竞争的参加者互不隶属,各自独立,地位一律平等,他们之间是一种横向、平行、对等的关系;第二,机会均等。即是市场主体能够机会均等地占有归社会所有的生产经营条件,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的市场价格出售自己的商品,能够机会均等地参与劳动者之间的所有竞争性活动,能够平等地承担税负以及其他方面的负担;第三,交易公平。不管是何种形式的竞争交易,它都必须是自愿的、非强制性的,公平的交易,即是双方互惠、货真价实的买卖。(3)正当竞争原则。正当竞争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市场竞争须是合法的竞争;第二、市场竞争须是文明的竞争。凡采取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的手段进行竞争者,都视为不正当竞争;第三,市场竞争须是规范化竞争。主要体现为:交易公开化;交易货币化;交易活动规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