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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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其任务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的特点有:(1)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一般法律规范和法律化、制度化的技术规范的结合。如评价环境质量的环境质量标准,控制污染排放物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等,这些规范都属于技术性规范。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技术性规范,它一旦被国家颁布或认可,就被赋予强制性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人们必须遵照执行。这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和一般法律规范的结合,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2)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的有机结合。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它主要是属于行政法的法律规范,如不得在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建立污染环境的企业,对有害气体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等等,都是由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给企业规定的义务,并对违反者处以罚款等行政制裁措施保证履行的。在实践中,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调整环境保护中的社会关系,也是非常必要的。例如,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等,使农业减产或牲畜死亡,应由排污单位付给赔偿损失费。如果因污染环境造成人身伤亡或给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3)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泛。它既调整经济关系,又调整其他社会关系,如政治关系、文化关系、人身关系等。就其法律关系主体而言,既调整法人之间的关系,法人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就其法律关系的客体而言,既保护矿产资源、生物资源等自然资源,又保护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等文化环境。广泛的客体,涉及到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关系到千家万户,老老少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