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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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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与这种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为劳动法律调整以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存在劳动法律为前提。人们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结成权利和义务关系时,就构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上层建筑,它的性质决定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动法律关系是雇佣剥削性质的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现阶段的劳动法律关系,既包括占主导地位的平等互助协作性质的关系,例如在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劳动者与行政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也包括法律允许范围内存在的少许带有剥削性质的关系,例如在私营企业中的雇佣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的构成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主体有劳动者、用工单位以及国家机关和工会组织等。内容是主体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例如劳动者履行劳动的义务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工单位一方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和要求、接受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权利。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为行为,例如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遵守劳动法律的行为等。行为的形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履行劳动义务等为作为;不得违犯劳动纪律和不得侵犯工会法律地位等即为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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