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律事实
指土地法律规范确定的,能够引起土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这就是说,土地法律规范本身不能产生土地法律关系,只有通过土地法律事实才能引起土地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同时,不是土地法律规范所确定,与法律后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事实,也不能称为土地法律事实。 土地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下列后果:一、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即由于一定客观现象的存在,使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且,这种权利与义务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与监督。二、土地法律关系的变更。即由于一定客观现象的存在,使原有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发生变更。三、土地法律关系的消灭。即由于客观现象的出现,土地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终止。根据终止的不同情况又可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也可以分为全部消灭与部分消灭。 土地法律事实根据它们是否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土地法律行为和土地法律事件两类。一、行为。土地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土地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活动而产生的法律事实。它有三个特征:1、必须是为一定的目的而进行的行为;2、必须是有意思表示的行为;3、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土地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和消灭,大多数是由行为引起的。土地法律行为按其来源和性质可以分为法律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法律行为即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所为的法律行为,其中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行政行为是指享有行政权力的土地法律关系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而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包括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命令、土地纠纷的仲裁和行政处罚等。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土地法律关系,通常具有隶属性,其特点是这种土地法律关系的形成,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并赋予一定强制力。司法行为是由司法机关所为的行为。包括公证、调解裁定和判决等。这种法律事实的特点是,以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原有的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为前提条件。二、事件。土地法律事件是指不依土地法律关系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其中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都可称之为法律事件。例如由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战争引起土地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