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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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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途径之一。主张从制度和法律的建设和完善上来发展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论述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时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律。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以后又不断指出要从制度、法律建设方面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 邓小平认为,要真正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有一套从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首先,“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政治组织形式。完善这一制度,就能从根本的政治组织形式上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其次,“人民政协是发扬人民民主、联系各方面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由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组成。人民政协既是党联系群众的纽带,又是各方面群众利益的代表,参与参政议政。必须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保证和发挥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邓小平评价政协中的“各民主党派在民主革命时期同我们党共同奋斗,在社会主义时期同我们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在政协工作中“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坚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让各方面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充分反映出来,以利于政府集中正确的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把我们的各项事业推向前进”。同时也就保证了人民群众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要真正实行社会主义民主,邓小平认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他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过去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人治”现象严重,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领导人的态度改变了、注意力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必然导致人民民主权利的被侵犯。因此,邓小平强调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以防止这种政治生活中不民主现象的发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反复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全党全体干部群众都能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这样就可以保证人民正常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一切按照法律办事。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一个建设的过程,要有步骤的逐步实行。在建设中,邓小平认为关键是提高广大人民的思想文化素质。他说:“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同文化素质太低有关。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第135—136页)今天,在邓小平关于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的指导下,人民群众的民主与法制观念逐步确立,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并进一步发展,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正在实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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