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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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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承诺是出口商的一项诉讼权利。承诺可以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提出,最好在初步裁定以后、最终裁定之前提出并达成协议。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可以提出承诺,但没有承诺的义务。也就是说,出口商是通过承诺的方式,以提高其倾销产品价格或者自动限制出口数量的代价,换取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中止反倾销调查,进而避免其产品受到反倾销税制裁。对出口商及出口国政府而言,承诺是世界贸易组织赋予其与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及早解决倾销与反倾销问题的一项具有灵活性的诉讼权利。 ②承诺仍是一项反倾销措施。承诺要求提高价格的幅度以不超过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为限,或将出口数量限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其目的均在于消除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所造成损害的影响。由于通过承诺同样也可以达到与征收反倾销税相同的效果,所以对进口国则言,承诺是一项反倾销措施。其好处在于承诺可以避免了进一步调查的复杂程序,从而提高了反倾销调查效率。 ③承诺只是暂时中止了反倾销调查。一旦双方就承诺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反倾销调查当局就应立即停止调查。但这种停止是一种有条件的中止调查,如果出口商未能履行其承诺,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可以中止承诺协议的执行,重新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或依据已有的证据作出裁定,对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因此,如何能够有效地监督协议的执行,则是影响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是否接受承诺的重要因素。 ④承诺是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与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达成的一项法律文件。承诺虽然是双方达成的一项协议,但与一般协议不同,它是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单方面向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局作出的义务承诺,而同时进口国当局却获得了对其履行承诺义务的监督权力。换言之,如果进口国当局对出口商履行承诺的情况不满意,则随时可以恢复反倾销调查,或向出口商提出新的要求,以便证明其履行了承诺协议或这种履行达到了预期的消除损害的效果。⑤承诺的期限一般以抵消低价倾销造成的损害所必须的时间为限。只要低价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尚未完全消除,承诺就将继续有效。但承诺作为征收反倾销税的替代措施,其期限也应与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一致。如果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经过调查确认,出口商已经全面和有效地履行了协议,低价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已被抵消而不复存在,则承诺协议自动失效。在实践中,承诺的期限开始为一年,可自动延长,直至届满5年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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