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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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其所处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关系上,即顾问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顾问律师与聘方的关系,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复杂性和困难性。顾问律师只有正确处理好与这两方面的关系,才能正确地体现自己的地位,摆正自己的位置,很好地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聘方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这条规定表明,聘请法律顾问,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只有在律师事务所与聘方签订了合同之后,律师才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代表律师事务所向聘方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律师仍属律师事务所内部成员,受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和监督。顾问律师与聘方之间是一种地位平等,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合同关系,在法律关系上,双方是平等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哪一方违背了合同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组织领导关系上,顾问律师不属聘方内部成员,与聘方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在工作关系上,顾问律师与聘方之间是一种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刘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