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法律关系
国家医疗保险法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发生在医疗保险制度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医疗保险人、医疗保险投保人、医疗保险被投保人和医疗保险受益人之间,因医疗保险费的交纳、支付、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法律确认的方式,使现实生活中的某些社会关系成为医疗保险关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由三部分构成,即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医疗保险法律关系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同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样,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应具有社会保险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医疗保险权利能力是指医疗保险主体享有医疗保险法规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医疗保险行为能力是指医疗保险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医疗保险法规定的权利和承担该法规定的义务的能力。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广泛,可以是公民(投保人和受益人),也可以是法人(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社团法人(管理委员会)或者国家机关(经办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要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和从业人员及乡镇企业和职工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保障医疗服务的基本需要,又要合理确定个人分担比例,规定社会统筹基金的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及其承担的义务。由于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因而其内容就具有复杂性。不同主体之间存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内容。 医疗津贴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医疗津贴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患病职工的病假工资和补贴。在短期医疗津贴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是提供医疗津贴(即病假工资)的雇主;另一方是享有病假工资的患病雇员。在长期医疗津贴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是提供医疗现金补助的国家经办机构或者基金会;另一方是享有医疗补助的患病雇员。 医疗待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医疗待遇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患病职工的住院、治疗和药物费用。在医疗待遇法律关系中有三方当事人,一方是进行医疗保险管理的经办机构;另一方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第三方是享有医疗待遇的患病雇员。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依医疗保险法和医疗保险合同产生。 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既包括行为也包括物。行为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缴费人所提供的服务行为,以及在医疗保险的辅助关系中医疗服务机构向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行为。物,在医疗保险领域主要是指现金,如医疗期津贴和补助、医疗待遇。 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医疗保险法律规范不能直接引起任何具体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医疗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有意识进行的各种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如依法签订医疗保险合同是产生医院和患者之间医疗服务义务的主要法律事实;受益人患病时开始提供医疗保险待遇的法律事实;医生诊断证明是患病职工合法离开工作岗位,开始领取医疗津贴的法律事实。医生与患者合谋骗取医疗津贴,是违法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发生的事情,如重病患者死亡,医疗津贴和医疗待遇关系终止,取而代之的是丧葬抚恤金待遇。法律事实的出现,可以引起下列法律后果: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如被保险人患病;医疗保险法律关系变更,如医疗期届满,受益人的病假工资变更为医疗津贴;医疗保险法律关系消灭,如医疗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或药店之间的法律关系终止。 (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