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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行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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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原理和方式。企业法律行为机制决定于不同的企业制度,而不同的企业制度其法律行为的机制亦不尽相同。我国企业法律行为机制的提出,最早见于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其第1条规定,为发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方式,是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目标是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令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提出的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经营机制的转换主要集中在完善经营管理权方面,基本没有涉及企业制度问题,所以转换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当然,企业法律行为机制不能仅仅局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它存在于所有企业形态之中。我们应分析比较不同类型企业法律行为机制的特点,从而认识其本质和机能。(邵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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