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行为
企业所从事的经济行为是法律所规范并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企业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所谓能够发生法律上效果,是指企业的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企业法律行为是有意识的行为,主体意志是企业法律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无意识的事件虽然也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但不是企业法律行为。企业的法律行为则是人类文明进步,法律制度发展的结果。由于企业法律规范的细化,企业的某些经济行为会上升为法律行为,如企业的产品销售行为,就是企业通过合同法等法律实现产品社会化,收回成本、获取利润的法律行为。企业的经济行为能否体现为法律行为,主要看该行为是否为法律所规范,是否能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企业法律行为的界定 包括以下要素:(1)企业主体进行活动的形式是法律形式。(2)是企业主体意识行为。之所以要求主体意志,是以此推定对法律结果的认识能力,有意识的行为,主体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结果的发生,因此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积极的或消极的);无意识的法律事件,是企业无法预知的,企业只承受该事实结果,而不承担法律后果。(3)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企业的社会化和法律的多元化使企业法律行为可能触及不同的法律制度,形成具体的企业法律行为,即企业民事法律行为、企业经济法律行为、企业行政法律行为、企业刑事法律行为。对于某个企业行为应该属于哪个法律范畴的判断,应依据企业法律行为性质识别。例如,企业的一般合同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经济法律行为;企业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数额巨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刑事犯罪行为等等。 传统法理论认为,企业法律行为体现为企业的民商事法律行为,归属于民商法所调整的范畴。现代经济条件下,随着国民经济复杂化,企业的法律行为呈现多种样态,根据其性质可能归于民事法律行为,也可能归于其他性质的法律行为。因此,对企业法律行为作单一的从属于某一法部门的划定,即首先将企业定位在从属于某一部门法领域,进而确定企业行为自然从属某部门法的认识,是不正确的。企业既作为市场的微观运行主体,也是宏观调控的载体,企业法律行为的归属只能依据其行为属性本身决定。 企业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人营利性。团体营利性是企业法律行为的核心特征,这个特征使企业法律行为与自然人法律行为、国家法律行为区别开来。企业法律行为的营利性,体现为以尽可能少的人力、财力及物力消耗获取尽可能大的利润。无论是企业的组织行为,还是活动行为,始终以营利为目标。(2)代理性。在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非同一主体的情况下,在企业管理上,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企业行为的委托代理制,典型的是股份公司,尤其是股票上市公司。企业行为的代理制度,实现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根本性变革,产生了“食利阶层”和“职业经理”的对立统一。(3)法定性。法律制度的完善,使法律对企业行为的规范几乎涵盖于企业所有方面环节和运作过程的始终。从企业的设立到企业的注销,甚至企业设立失败均纳入了法律范畴。企业行为的法律性,要求企业在其行为之前需充分预见行为的法律后果。 企业法律行为的范围 经济企业作为市场的基本单元,它的法律行为是多层次的。具体表现在企业对国家、社会、市场的接受行为,企业对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协作行为和企业行政行为。每一种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集合起来构成企业法律行为整体。(胡志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