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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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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法所规范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国家运用期货交易法调整期货交易社会关系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点在于:(1)期货交易法律关系是因对期货合约的买卖所形成,满足的是交易者通过期货合约差价的变化来转移价格风险或获取风险利润的财产利益需要,因而期货交易法律关系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2)由于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期货交易法律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3)期货市场各构成要素之间因合同而相连,因而,期货交易法律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 期货交易法律关系包括三个不可或缺的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主体是参加期货交易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主要有期货交易所、结算所、期货经纪商、客户等。内容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具体因合同关系不同,其权利义务亦不同。客体是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期货交易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有所不同,但均与标准化的期货合约有关。 期货交易法律关系由若干合同关系共同构成。具体包括:(1)期货交易所与其会员或期货经纪商之间的合同关系。交易所有两种组织形式,即公司制和会员制。在会员制交易所,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规章制度是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成为会员是对该章程、规则的承诺,实质是合同关系。在公司制交易所,要进入该市场进行期货交易则必须与交易所签订使用市场合同。(2)期货结算所与其会员之间的结算服务合同关系。(3)期货经纪商与其客户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期货经纪商是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其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中介组织,是连接广大参与期货交易的客户和期货交易所的纽带。(陈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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