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虚无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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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nihilism)一种否定法的价值的政治思想主张。最初产生于奴隶社会末期和封建社会早期。当时的君主专制主义者在政治上主张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反对民主政治,从而否定法的社会价值。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律虚无主义思潮与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和需要日渐冲突,在18世纪遭到革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尖锐抨击和强烈反对。资产阶级主张以资产阶级的法治代替封建君主专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和人治的主张。随着19世纪社会主义运动的兴起,以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为首的无产阶级思想家阐示了无产阶级对法的态度。他们高度评价了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与法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价值,认为法是阶级社会社会关系的重要调整器,同时尖锐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中践踏法律、专横独断的法律虚无主义现象。20世纪以后,法律虚无主义又在两个方面出现。一方面,由于资本主义进入到帝国主义阶段,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日益突出。为了避免政治、经济危机,巩固统治,一些反动的资产阶级政治家、思想家极力推行强权统治,反对民主和法制。法西斯主义统治的出现就是此时法律虚无主义的最高表现。另一方面,各种极左的“共产主义者”极端地否定一切形态的国家和法的社会价值,甚至反对社会主义国家和法的存在,主张一种新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这种思想从表面上看是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实际上完全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价值的基本原理。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初期,也曾出现过以专政和阶级斗争代替法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程晓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