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关系保护
运用国家强制力监督经济法主体正确行使经济权力或经济权利,切实履行经济义务,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保护国家、集体、个人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保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性。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力或经济权利,以及所负有经济义务具有法定性,一般情况下,经济法主体能够自觉遵守经济法律、法规,正确执行和适用经济法律、法规,保证其所行使经济权力的合法性、经济权利的不违法性,遵守经济义务。然而,应当注意到,各经济法主体都有自身意志和利益,当自身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矛盾时,在缺乏必要的权力(利)监督和制约机制的状态下,经济法主体则可能基于其逆法意识、违法意识、犯罪意识,在行使经济权力、经济权利和履行经济义务过程中,出现规避或者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滥用经济权力,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致使社会整体利益受到妨碍和侵害,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运用国家强制力保护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保护经济法律关系有多种方法和途径,其中经济法立法、执法和经济司法构成了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体系。经济法立法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废止经济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完善的经济法立法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基础,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力、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都来自于经济立法,没有经济法的规定,便没有经济法律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具有大量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充满时代特征的经济法律制度和规则,然而,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经济法立法的理论准备与实践经验均不充分,虽然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出一些经济法律、法规,对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现行经济法律规范的质量和数量还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需求,经济法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不能充分表现经济法的立法特点等,因此,经济法的立法亟待加强和完善。经济法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贯彻实施经济法的活动。经济法执法的过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权力(利)义务的实现的过程。国家行政机关作为经济法执法主体的资格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因此,其所行使的经济权力,既不能转移、抛弃或委托行使,也不能超过法定的限度,法律禁止任何滥用经济法执法权的行为。同时,经济法执法具有执行力和强制力的特征,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执行法律,通过对经济组织或其他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实行强制履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等手段实现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确定并追究经济违法者的行政责任。经济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适用经济法律规范处理具体经济案件的活动,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司法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最后保障之一,其基本特征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和经济法律规范,对经济案件所作出的终局裁决具有强制性,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和违抗,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力(利)和经济义务的实现。另外,依法设立的仲裁机关对经济案件的仲裁,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式之一。经济仲裁是仲裁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定程序对特定经济纠纷或争议进行调解、裁决。由于经济仲裁是非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经济案件所进行的调处活动,其生效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经济仲裁对经济法律关系也会起到保护作用。(任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