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法学46 阅读
简称“涉外民法关系”,亦称“国际私法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诸因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外国有联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主体一方或各方为外国国家、外国法人或外国自然人;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其特点是:(1)这种法律关系存在涉外因素,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发生联系,而各国的社会和法律制度又不相同,在它们适用于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不可避免地发生法律冲突。(2)它是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不仅包括所有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涉外继承等一般民事关系,也包括对外经济贸易关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于不同国家和地区间发生的经济贸易关系和文化交往,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间接调整,即通过采用冲突规范来指定某种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何种法律。另一种是直接调整,即通过实体性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至于这两种调整规范是否都应包括在国际私法范围中,则国内外法学界至今仍在争论。(陶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