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所发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一种,受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因而,是思想社会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与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关系相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各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必然是法院、且以法院为主导。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当事人、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如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而受理起诉,从而使法院与原告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法院受理起诉后,在法定期限内把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限期被告提出答辩状,从而使法院与被告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法院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调查取证,从而使法院与证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而当事人彼此之间仅存在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亦无诉讼法律关系可言。可以说,任何一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必定是法院,没有法院,也就无所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审判权依法由法院行使,民事诉讼自始至终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又决定了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主导地位。这一特征使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明显相区别。(2)同一诉讼中所产生的各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间是既分立又统一的关系。由于在同一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分别同每一个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故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彼此独立,此谓同一诉讼中所产生的各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分立的一面。而同一诉讼中所产生的这些彼此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又不能单独孤立地存在,其彼此间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统一于同一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各方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基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诉权而发生,是其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在诉讼中居主要地位,起枢纽作用。其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如法院与证人之间、法院与鉴定人之间、法院与翻译人之间等民事诉讼法律的产生与存在,则依附于法院与当事人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居次要地位。没有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就不可能发生;仅有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无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民事诉讼亦难以进行。在同一诉讼中,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目的是共同的,即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此谓同一诉讼中所产生的各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统一的一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详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皆由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所致(详见诉讼上的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