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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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权利客体”、“权义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其主要特征是:(1)具有有用性,即对法律关系主体有用,能够满足其某种需要的物或精神现象。(2)具有现实性。大体上包括两类:一是客观上已经存在的事物;二是现实条件已经具备,通过人的行为能够创造或制造出的事物。(3)具有法律性,是通过法律确认或许可的。法律关系客体包括:(1)物,主要指物质财富。(2)非物质财富,主要指技术发明、科学著作、文艺作品、商标设计等智力成果以及和身份、人身不能分离的各种事实。(3)行为,主要指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或不行为本身。我国有学者认为法律关系客体还应包括“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如公安机关将罪犯移交给监狱、国际法因“引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都是人。人还可以把自身的构成部分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如某种器官的捐献。“法人”也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如企业的转手、兼并等。还有学者提出国家权力可以成为宪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的法律关系客体,如国家权力的归属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