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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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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承认一个新国家或新政府的传统形式之一。当给予承认的国家不怀疑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的合法性,或者由于情况所迫而同意既成事实,并认为需要同被承认的国家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时,即出现法律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通常被认为是完全的和彻底的,但有时也带有保留条件,这是帝国主义国家用来干涉各国内政的借口(例如,英国1924年对苏联的承认和1947年对保加利亚政府的承认)。在苏联政府正式承认其他政府的当代外交实践中,有过规定法律上的承认这一形式的情况,但比较少见(例如,1962年对阿尔及利亚共和国临时政府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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