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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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劳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分类组合,形成多层次、内容和谐、结构严密的有机统一体。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可以按照以下两个标准进行划分。首先,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划分。包括:①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构成全部劳动法律规范的立法基础;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劳动基本法律;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劳动法律;④国务院制定的劳动法规;⑤国务院有关部、委员会制定的劳动规章(效力及于全国或某些地区、某些行业);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劳动法规;⑦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劳动规章。其次,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的内容划分。包括:①劳动实体法;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③劳动监察法。其中,劳动实体法由一个多层次的劳动法律规范构成,包括劳动法律,如劳动就业法、工资法、劳动安全卫生法、职业技术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它们按照宪法或者劳动基本法制定;劳动法规,如劳动服务公司条例、劳动合同条例、工作时间条例、职工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条例、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处罚条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处理条例、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待业保险条例、职工福利待遇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它们依照劳动基本法或者劳动法律制定;劳动规章,如某一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或者由国务院的部、委员会依照劳动法律或者法规制定的“规定”、“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