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体系
关于证券发行、交易以及管理的法律文件总和。由于历史原因和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各国对于证券管理及其法律制度的认识不尽一致,制定法律的方法、角度及证券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形成各具特色的证券法律体系。从总体上考察,世界证券法律制度划分为三个体系。(1)美国证券法体系。该体系对证券及其交易管理制度制定有专门法律,并注重公开原则。美国证券法律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和《投资公司法》,及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等。这些法律由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统一执行。此外,各州还有各州的证券法。在政府的监督下,证券商自律性组织,保留相当的自制权,可以制定证券交易规则,从而形成联邦立法、州立法和自律性组织规则完整的证券法体系。与美国证券法体系相似的国家或地区有日本、南朝鲜、菲律宾和台湾。(2)英国证券法体系。该体系的证券法律主要规定在公司法中。此外,还有若干单行法规,如1958年《防止诈欺(投资)法》、1963年《英国保护储户法》等。主要内容包括公开说明书制度、证券商登记制度、防止欺诈规定和有关资本发行管理制度等。该体系对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采取自由放任态度,政府不进行干预。英国证券交易所内部有严格的“自律性”交易规则,有较高水准的专业性证券商,采取严格的自律制度和公开说明书制度。属于该体系的国家和地区基本上是英联邦的成员。(3)欧陆证券法体系。该体系的证券法律由公司法、证券交易所规则和银行法中的若干制度组成。对证券管理采用严格的实质性管理原则。对证券发行人的特殊利益限制比美、英体系严格,要求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一律公平。但是对公开原则的实施低于美、英体系的要求。属于该体系的国家除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部分亚洲和拉丁美洲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