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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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行政法规调整公安行政管理活动而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构成。公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该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们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主要有公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行政管理人员以及被管理的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公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表现为公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等。公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学术界对此尚有不同看法,一般认为有被管理的物和管理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