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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法律秩序

法学29 阅读

学校管理工作的价值导向,过去主要是着眼于有效地规范和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秩序,而对于如何“维护人的权益”重视不够。由此出发,往往会使学校管理者对法治的认识产生一定的片面性甚至某种程度的误解。毫无疑问,教育活动的秩序化要求是教育法制存在的重要价值基础。建立和维护稳定的教育管理秩序是教育法制的重要目的之一。然而,法的价值主体,是人而不是物。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的核心是权利。人权型法学观的被认同,不仅充分表现了人们对于法治与人权关系的认识与理解,而且说明中国的法治已经进入大规模地对人的权利进行确认的时代,体现着当代人类法治的终极关怀,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日趋走向成熟。如果说从80年代初开始建立起来的中国教育法律制度,在体现人的主体性方面还十分欠缺的话,那么,今天我们谈论教育的法治问题,已经不可能不涉及法治对人的关怀。有关教育的各种讼案反映出,权利的平等、人的选择的自由以及对人的尊严的确认与维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一个显而易见的现象是,在现时的中国,最能彰显教育法的价值的,不是其对于教育管理效率的作用,甚至不是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而是它能否实现对个人权益的保障。当然,作为法治的终极关怀的人,既是具体的、也是抽象的,法律视野中的人是具体与抽象的统一。法的价值所关注的,是具体的人与抽象的人的统一,片面强调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于法的价值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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