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
(legalthoughtsinWesternhistory)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门研究西方(包括西欧、北美)法学理论历史的学科。它是西方法学中一门重要的分支学科。西方法律思想和国家与法同时产生。但作为一门学科,它是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罗马《十二铜表法》颁布和罗马五大法学家出现之后逐渐形成的中国近几年开始对它进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不同时期的不同代表人物、不同学派的各种法律思想、法律观点、法律理论和学说产生、发展、沿革的历史及其特点与演变的规律。西方法律思想史在内容上具有的特点是:自然法的思想和观点几乎贯穿在整个剥削阶级社会的全部发展阶段;对法律的解释往往和理性、正义二词等同起来而俺盖了法律的阶级属性;道德和法律相等同;自由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等。西方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哲学、西方法理学、西方哲学史、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制史等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它的特点是既有阶级性又有科学性。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体系是:(1)古希腊和罗马奴隶制社会时期的法律思想。这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是正义论法律观。(2)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思想。这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是以基督教神学为基础的神学法律观。(3)近现代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这时期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发展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7、18两个世纪。这个阶段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是自然法学说的思想;第二个阶段是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初。这个阶段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是历史法学和分析法学的思想;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也就是帝国主义时期。这个阶段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是社会法学和规范法学(纯粹法学)的思想,主张用社会学的观点来研究法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历史分析的方法和阶级分析的方法。西方法律思想史是西方法学中一门古老而重要的学科。学习研究这门学科,可以在扩大知识面的同时,吸取其有益的东西为社会主义法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