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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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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环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环境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其特征为:基于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而产生,受环境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具有环境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当事人地位平等和不平等结合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环境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主体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参与人和当事人,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以及外国、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内容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在参加具体的环境法律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不履行其义务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客体是指环境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整体环境、各种环境要素、不同范围的环境综合体和单个的天然环境体和人工环境体;污染和危害环境的有害物质和机械、设备、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物质,技术和设施;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行为和活动;影响环境质量状况的现象和情况。环境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由环境法律事实所引起。环境法律事实包括环境法律事件和环境法律行为。前者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和存在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引起环境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和情况,如森林火灾、地震、洪水等;后者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环境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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