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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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农村法律服务组织。它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在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和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政策,为广大乡镇干部、群众和乡镇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提供一定范围的法律帮助,促进了农村经济建设,民主与法制建设和社会安定团结。为了使乡镇法律服务工作有所依循,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1987年5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称谓、业务范围、指导思想、收费、批准权限、人员条件等作了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建立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并经县(市、区)司法局批准。它的业务范围是:1.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民事诉讼、非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应聘担任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法律顾问;2.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协助公证处办理有关公证事项;3.根据当事人申请,调解生产、经营过程中 发生的纠纷;4.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公民遵 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5.协助司法助理员调解疑 难民间纠纷,指导、管理本地区人民调解工作及其 它司法行政工作,乡镇法律所的人员统称“乡镇法 律工作者”,实行“有偿服务,适当收费”的原则。 到1991年底,全国共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31266个, 已占全国乡镇街道总数的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