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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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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工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工会的法律地位并不等同于工会的地位,仅是工会地位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工会的法律地位对于保障和加强工会的地位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工人运动史上争取工会的法律地位从来就是工会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是对立的,资产阶级的法律对工会是敌对的,不允许工会存在,后来由于工人运动的发展,工会的存在势不可挡,资产阶级迫不得已作出让步,在资产阶级法制中给工会以有限的权利,以缓和阶级矛盾。但资产阶级法制也是资产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不可能保障工人阶级及其工会的利益,只有在社会主义法制中才真正给予工会以法律保障,工会的法律地位才是不可侵犯的,得到全社会公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我国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行使宪法所规定的公民“集会、结社”自由的合法权利,这种集会结社自由就是工会存在的法律基础。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工会的主要法律,是工会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它不仅使工会的法律地位得到明确和固定,而且使工会的法律地位在宪法上取得可靠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其他一些有关的法律和条例,比如《劳动保险条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等都涉及工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工会的法律地位还表现在工会的权力专有和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上。《工会法》第四条写有凡不符合工会法规定的“任何其他团体,不得称为工会,不得享受本法所规定的权力。”《宪法》和《工会法》都承认工会为合法组织,享有财产所有权。工会的财产包括国家和企业无偿拨给的,经费和物资、会员的会费、所属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社会赞助等,不论动产和不动产都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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