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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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没有免除责任的情况,一个国际法主体即应为消除其给另一个国际法主体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受害一方也有要求加害一方补偿自己所受的损失,包括在相应的情况下对加害一方实行制裁的权利。国际法律责任的产生,是由于破坏了国际法规范和原则,破坏了具体的条约义务,因而被认定为有罪。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有政治上的和物质上的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的种类有绝对责任和以过失(已拟定的违法行为的事实)为根据的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的实现,以习惯法规范为根据,而在有些情况下,则以条约性规范为根据。在实现国际法律责任方面,国际上的先例有着一定的意义。1972年《外层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苏联为参加国),是调整国际公法主体的国际法律责任的第一个专门的条约。国家的国际法律责任规范的法典的编纂,由起草相应条款草案的国际法委员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