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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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作为一个口号,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早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先驱,就提出了初步的天赋人权学说,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针对封建贵族、僧侣的特权和神权,系统地创立了天赋人权说,为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思想基础,也为资本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原则依据。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正式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明确规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1791年的法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这一原则。其后,英美等国也都采取了类似的规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在反对封建专制和等级特权,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上,有过进步意义。但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而私有制则是产生一切不平等的社会根源。因而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掩盖着实际存在的人们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只有废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才能真正得到实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从司法上保证了这项平等权利的实现。其中规定,“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