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法律行为法学14 阅读亦称“要物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的对称。指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标准的行为。实践法律行为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法律行为才算成立。其特征为,既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又要以实物交付为构成要件。例如,赠与、借贷、借用、保管、非计划运输等。反之,诺成法律行为即不以交付实物为成立要件。例如,一般买卖、承揽、财产租赁、基建承包等。诺成法律行为是只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告成立的法律行为。这是两者(要物与非要物)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