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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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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经制定公布,就有一个适用的问题。明确法律适用的范围是适用的前提,法律的效力就是指法律适用于哪些地方,适用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有效。法律的效力包括: 1.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范围。这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属于一国主权范围的全部领陆、领空、领水、本国驻外国的使馆,以及在外国境内的本国船舶、飞机等内生效。具有此类效力的法律有宪法、民法、刑法等;二是在地区范围内生效,如地方国家机关颁布的法规和决议,只在该地区内生效;三是在特殊范围内生效,如1982年颁发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只在农村、集镇有效。 2.对人的效力,指法律适用于哪些人。对此各国依据的原则不完全相同,大致有以下几种:①属人原则;即凡本国公民,无论身居何处,都受本国法律约束,法律不适用于在该国的外国人。②属地原则,即对位于该国境内的一切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有法律管辖权。③保护原则,即只要损害了本国的利益,不论损害者的国籍和所处地域,一律适用本国法律。④折衷原则,即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为辅来决定法律的效力。我国和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个原则。我国公民在国内一律适用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在国外,原则上仍受我国法律管辖,但也要遵守当地的法律。当两国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协商解决。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者外,也适用我国法律。如果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也适用我国法律。 3.时间效力。指法律在什么时候开始生效、终止生效及对法律颁布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有三种:一是法律颁布之日就生效,二是颁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三是颁布并试行一段时间后再正式生效。法律失效的情况有:新法颁布,旧法自然失效;新法宣布旧法失效;国家机关宣布废除某法律;某法律规定的生效期届满而失效。溯及力指法律适不适用于该法颁布前发生的行为,各国的做法有:①从旧,即新法没有溯及力;②从新,即新法有溯及力;③从轻,即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较轻就适用哪个;④从新兼从轻,即新法有溯及力,但旧法对行为人处理较轻就从旧法;⑤从旧兼从轻,即新法没有溯及力,原行为按旧法处理,但新法处理较轻时就从新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这个原则,我国亦然。但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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