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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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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外,一般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由他们所处的环境决定的。他们离开本国,居住在他国,从法律上讲他们便处于双重管辖权之下,即既要服从居留国的属地优越权,也要服从其本国的属人优越权。外国人应隶属于居留国的属地优越权的管辖之下,服从该国的法律,如有违反,应受到居留国的法律处理,当然外国人同样要受到居留国的法律保护,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外国人不能享有与居留国公民完全同等的权利,也不尽同等的义务,如外国人不享有政治权利和尽服兵役义务。外国人身居它国,但他们仍是其国籍国的公民,所以应隶属于其国籍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他们虽在外国仍负有对祖国效忠的义务,其国籍国有权召唤其回国服兵役,居留国不得加以阻止。另外外国人的本国可对他们行使外交保护权。外国人入境要持有护照,办理签证手续,遵守该国的有关规定。居留也要办理有关手续,缴验证件。出境要履行法定手续。长期居留者享受外国人的待遇。参见“外国人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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