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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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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财政法确认的,在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比如,由财政法确认的预算关系、税收关系、国债关系等。财政关系是基于国家直接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以及同这种经济关系相联系的组织关系。财政关系由财政法律规范调整,即具有财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受到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任何一种财政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所构成。其主体是指依照财政法规定参加财政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财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参加财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财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财政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财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始终是国家财政机关,而另一方则是社会各生产单位、劳动者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2)财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运用行政管理职能直接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而产生的,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特征;(3)财政法律关系不仅涉及到各种所有制以及社会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各个领域,而且涉及到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间的关系,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关系,是一种广泛的法律关系;(4)财政法律关系是财政分配关系和财政管理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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