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受各种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民主权利。要使这些权利能够得到保障,必须依靠健全的法制,包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只有坚持这一原则,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这一原则表明,无论党内党外,军内军外,干部群众,无论何种民族,什么性别,从事何种职业,人人都受法律的保护;而违了法,人人都受法律的制裁,别无例外。我国在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民主和法制遭到践踏和破坏的情况下,这一原则横遭批判和否定,在1975年宪法中被取消。1978年的宪法是在粉碎“四人帮”后不久制定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没有来得及得到恢复。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共中央发布的国庆三十周年口号、叶剑英在庆祝国庆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重新确认了这一原则。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都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1980年1月,邓小平在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年8月,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讲话中,在讲到反特权时强调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只有真正坚决地做到了这些,才能彻底解决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的问题。”1982年12月,“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重新载入新的宪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资产阶级法制通行的原则,但在实质上与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有根本区别的。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是产生一切不平等的根源,在财产上完全不平等的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不可能有实际上的平等;法律是资产阶级制定的,法官和警察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在适用法律上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这一口号在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斗争中起过积极的作用,当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承认这一原则是为了调整内部的矛盾,同时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进行欺骗,以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坚持这一原则,使之成为保护人民、打击罪犯的有力手段和反对任何人搞特权的思想武器,从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