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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因]法律进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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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著有《古代法》(1861年)一书,从进化论的角度研究法律的发展,其理论特点体现在以下的两个方面: 1.确定法律进化的一般规律梅因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象征,法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法律进化的一般规律,亦即社会秩序进化的一般规律,这就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身份是一种规定人的社会地位的固定状态,个人可以认识这一状态,却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改变这一状态。在强调身份的社会制度中,群体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个人要受到家庭网络和群体关系的严格束缚。随着文明的进步,以身份为基础的社会制度逐步让位于以契约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在后一种社会制度中,个人取代群体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个人具有充分自由,因为权利、义务和责任都源于自愿的行为,并且是行使人类意志的结果。 梅因如此分析法律进化的一般过程:“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就是‘契约’在此之前,‘人’的一切关系都是被概括在‘家族’关系中的,把这种社会状态作为历史上的一个起点,从这一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动,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① 2.划分法律发展的五个阶段。在考察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时,梅因根据立法形式及法律性质,划分了法律进化的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律具有神灵启示的性质,它是根据家长式的统治者个人的命令制定的;第二阶段,法律具有习惯法性质,它由垄断法律知识的贵族及少数特权阶级来解释和操纵;第三阶段,法律表现为正规化的法典(如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它开始反映具有不同利益的各阶级要求;第四阶段,法① 梅因:《古代法》第96页,商务印书馆,1984年律的内容和立法手段趋于完善,从而使法律能够同发展渐快的社会生活相和谐;最后阶段,法律形态完全发育成熟,科学的法理学把各种法律形式编制成统一的系统。 梅因在研究法律进化的一般规律时,并不否认各民族法律的不同特点。他将各民族法律的差别看作法律进化一般过程的特殊表现或变异现象。这一思想方法与达尔文的进化论观点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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